西多福韦的禁止使用人群主要基于药物的核心毒性(如肾毒性)、作用机制及潜在风险,明确禁止用于存在绝对禁忌证的患者,具体包括以下几类:
一、核心禁止人群:对西多福韦或药物成分过敏者
这是所有药物最基础的禁忌证。对西多福韦本身,或药物制剂中任何辅料(如赋形剂、防腐剂等)过敏的患者,使用后可能引发过敏反应,轻则出现皮疹、瘙痒,重则可能导致过敏性休克、Stevens-Johnson综合征等严重危及生命的情况,因此绝对禁止使用。
二、关键禁止人群:严重肾功能不全者
西多福韦的核心不良反应是肾毒性,主要损伤肾小管上皮细胞,而肾功能不全患者的肾脏代谢与排泄能力已下降,药物易在体内蓄积,会极大加重肾损伤风险,可能导致肾功能衰竭不可逆进展。
具体判定:通常以血肌酐水平显著升高(超过正常上限一定范围)、内生肌酐清除率降低,此类患者禁止使用;
注意:即使是轻度肾功能异常,也需谨慎评估,仅在获益远大于风险时,在严密监测下可能考虑使用,严重者则绝对禁忌。
三、特殊禁止人群:对丙磺舒或磺胺类药物过敏者
临床使用西多福韦时,为降低肾毒性,需常规联合丙磺舒(通过减少肾脏对西多福韦的摄取来保护肾脏)。因此,对丙磺舒过敏,或对任何磺胺类药物(如磺胺嘧啶、磺胺甲恶唑等)过敏的患者,无法使用丙磺舒进行肾保护,进而禁止使用西多福韦(若单独使用西多福韦,肾毒性风险极高,不符合临床用药规范)。
四、其他明确禁止人群
严重骨髓抑制患者:西多福韦可能导致中性粒细胞减少、血小板减少等血液系统反应,若患者本身存在严重贫血、中性粒细胞缺乏、血小板减少,使用后可能加重骨髓抑制,引发感染、出血等严重并发症,禁止使用;
妊娠及哺乳期女性:
妊娠女性:动物实验显示西多福韦可能对胎儿造成潜在危害(如胚胎毒性、致畸风险),目前缺乏人体妊娠期间的安全数据,为避免胎儿风险,妊娠女性绝对禁止使用;
哺乳期女性:药物可能通过乳汁分泌,对哺乳期婴儿的安全性尚未明确,且婴儿肾脏等器官发育尚未成熟,对药物毒性的耐受性差,因此哺乳期女性禁止使用(若必须用药,需暂停哺乳)。
总结
西多福韦的禁止使用人群核心围绕“过敏风险”“肾毒性风险”“特殊生理阶段风险”及“基础疾病加重风险”,包括:对西多福韦/辅料或丙磺舒/磺胺类药物过敏者、严重肾功能不全者、严重骨髓抑制者、妊娠及哺乳期女性。此类人群使用药物的风险远大于获益,临床需严格规避,同时其他人群使用时也需在医生指导下规范监测,确保用药安全。

